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4执恢24号之二十三
申请执行人:聊城普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鲁15**民初2301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至今未履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3700166780105014874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631.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