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

聊城普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4执恢24号之二十七 申请执行人:聊城普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民初2301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在中信银行7376210182600017989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7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