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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1034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昌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9-D座,组织机构代码7770027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南京昌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