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昌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10342号
原告:陶吉祥,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昌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组织机构代码7770027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陶吉祥、***诉被告***、南京昌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陶吉祥、***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吉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吉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原告陶吉祥、***共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陶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