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8276号
原告:江阴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来兴,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德玛斯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
负责人:夏国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德玛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阴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1元(原告江阴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