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路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路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2474号 原告:沈阳路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一经街128号(12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310288081。 法定代表人:周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148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灯塔市。 被告:***,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已故) 原告沈阳路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沈阳路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洪汇路新蔡线交通信号灯设施损坏费75730元、鉴定费3529元,共计79259元。 本院经审查查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10114120200000071号)中明确表示本案被告***在2020年6月3日的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故原告以***为被告起诉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路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免收,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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