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181号
原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185XP。
法定代表人:钱增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如,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8号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0242936H。
法定代表人:祝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苏0891民初1181号案件的诉讼标的同为城开御园4#、5#、7#、10#、7-1#楼住宅工程的工程款,且原、被告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苏0891民初118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