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997号
原告:涟水华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071023832F,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仕祥,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185XP,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钱增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陈**,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0242936H,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8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祝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涟水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第三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涟水华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涟水华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邵爱静
审 判 员 蔡红芹
审 判 员 张大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