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978号
申请人:淮安旗扬策略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6650080XE,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健。
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0242936H,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8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祝刚。
本院在审理淮安旗扬策略营销有限公司与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旗扬策略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旗扬策略营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旗扬策略营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