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261号之一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水渡口大道16号。
负责人:张建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8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祝刚。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被告**、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4日,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6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02元,合计1564.5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吴 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董淑敏
书 记 员 陈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