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2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水渡口大道16号。
负责人:张建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8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祝刚。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12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6419.0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对其申请解除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董淑敏
书 记 员 陈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