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957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30807N,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59号。
负责人:杨军,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平,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8号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0242936H。
法定代表人:祝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诉被告***、***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7元,减半收取352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承担。
审判员 周凡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