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01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马明国。
委托代理人:***,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云2801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41572元、执行费5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执3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