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801民初4255号
原告朗忠林,男,汉族,1954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312254227。
负责人***。
营业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渡假区联通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朗忠林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朗忠林于2017年1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朗忠林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1973元。
审判员 王 和
审判员 ***
审判员 邓 洁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