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西双版纳领先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801民初28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312254227。
营业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旅游度假区联通路1号。
负责人***,系公司董事长,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领先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59459716-5。
住所地景洪市宣慰***斗路*号曼斗居民小组***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份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版纳分公司)诉被告西双版纳领先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机电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7元,减半收取2279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