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与岩温香、开远市昆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腊民一初字第26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122542-2。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旅游度假区联通路*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治国,云南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岩温香,男,1983年6月8日出生,傣族,勐腊县村民。
被告开远市昆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8327487-4。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西口冲公路旁。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1789027-8。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路***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岩温香、开远市昆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以被告岩温香已赔偿维修费且双方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