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盘法执字第142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旅游度假区联通路1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皓然,系******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号捷程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返还人民币9402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1元、公告费人民币25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现已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27548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案款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14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