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民初271号
原告:启东市***清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
负责人:***,主任职务。
被告:启东市鑫磊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团结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被告: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位。
被告:南通江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被告:**,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清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启东市鑫磊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江洲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清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675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清虎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