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鑫磊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启东市鑫磊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启东市鑫磊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2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启民初字第0020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启东市鑫磊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团结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启东市鑫磊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顾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