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佳兆业地产(绥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民终2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强,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地产(绥中)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滨海经济区25号2-37。
法定代表人:陈庆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媛,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马子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汉琪,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佳兆业地产(绥中)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母长利、周凤文、姜维波、杜国华、赵海龙等五人分别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承诺书》结清进度工程款一事,双方表述不一,申请人***认为母长利等五人领取的工程进度款,该工程量不是申请人***施工的,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将该款项在***的工程价款中扣除不妥。北方建设辩称,原审法院并未将上述所涉工程款在***的工程款中扣除,该事实不清。其次,第三标段44#-63#号共20栋楼的挂网工程是否全部由***施工完成,该节事实不清。再次,16栋别墅有一个合同《绥中佳兆业东戴河二、三标段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关于零星挂网费用是否应包含在18元的工费里面,事实不清,重审时予以查明。第四,***请求的二标段A户型6栋、三标段B户型10栋涂料工程款,其中对工程量栋数有争议的部分,另行处理是否合适,重审时请一并考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9052.00元,由***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洋
审判员 葛 飞
审判员 侯秀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晓博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