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2188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金星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微。
原告**诉被告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宗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放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