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3民初1184号
原告:***。
被告: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查连山。
原告***与被告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优先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在社保部门开设养老保险账户,并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用;2、若被告无法为原告开设养老保险账户,无法补缴养老保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720000元(4000元/月X12个月X15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79年入职沈阳市新城子区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原告在被告处任瓦工一职,为集体固定工。原告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劳动内容,接受被告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未能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曾多次获得先进生产者、先进个人等荣誉证书。1999年原告受伤无法继续工作,故向被告申请回家休养,经被告批准后原告一直在家中养伤。此后被告再未通知原告返岗,且未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现原告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经朋友告知前往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是否满足退休条件,但社保部门告知原告并未在社保部门开户,也未缴纳过社会保险,无法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且人社部门无法查询到原告的档案。经原告了解,系被告公司人员调动频繁及公司搬迁造成的原告档案遗失,对此,被告应对其未保管好员工档案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金。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原告工作期间没有按时缴纳社保,并将原告档案遗失,导致原告达到法定遐休年龄后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原告优先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在社保部门开设养老保险账户,并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若法律上或事实上实在无法办理,被告应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720000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79年至1999年在沈阳市新城子区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被告)工作,后因受伤一直休养至今。2022年1月20日原告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沈北劳人不仲字【2022】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在社保部门开设养老保险账户,并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720000元,因原告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实际损失尚未发生,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磊
书 记 员 张威
本判决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