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26民初1768号
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172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5043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碧玉,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75818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静,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6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另行追加被告为由,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82元,退还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海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