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19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149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