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9466号之一
原告:辽宁沈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沈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