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52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21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