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

成词与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2民初6974号******
原告:成词,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790309L。******
法定代表人:**时,系总经理。******
原告成词与被告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成词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成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