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孚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飞诉被告沈阳市孚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皇民一初字第1530号
原告***。
被告沈阳市孚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诉被告沈阳市孚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