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执6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文水街66号4-7-1。
被执行人:***鑫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5民初18485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0105执657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支 烨
书 记 员 彭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