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621执691号
关于执行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抚松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吉0621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6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7987.00元(利息另算)。
在执行过程中,抚松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87987.00元,申请人未能受偿部分(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审判员 蔺 巍
书记员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