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0244号
原告:***,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被告: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北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郭静,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卜文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