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3104号
申请人:****吉建筑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正新路11号1-4-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吉建筑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83270元银行存款(开户行: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账号:1323********)。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83270元银行存款(开户行: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账号:132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车辆档案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3年。如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续封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柳 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