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3民初1052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沈阳新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81元,减半收取84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曲莹
审判员*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