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2266号
原告:安徽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23号华润幸福里1幢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8062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富,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冬雪,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425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红柳大道1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287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安徽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