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国柱、某某、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一初字第00783号
原告:马永杰,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杰诉被告*国柱、***、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杰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永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马永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