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蟦秀岭、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4032号
原告:***,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黄山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42514(1-1)。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中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晟玮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