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欣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1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欣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褚集乡政府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符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欣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欣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安徽省欣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欣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3元,减半收取2751.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欣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刁小健
审 判 员 陈二伟
审 判 员 胡松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艳丽
书 记 员 赵玉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