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86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旱西关街**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30-1)。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42514(1-1)。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春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玉洁
书记员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