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280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楠,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商贸城****楼****。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览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美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东,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iv>
原告**与被告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受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聂红梅
审 判 员 蒋 涛
人民陪审员 王侠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