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280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楠,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商贸城****楼****。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览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美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东,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iv>

原告**与被告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受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聂红梅

审 判 员  蒋 涛

人民陪审员  王侠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