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656号之一
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解
放路16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张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贵州
银行0616001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8132.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袁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邵中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