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解除、扣划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628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坪块社区白沙坡李字湾。
经营者***,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
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碧江区解放路16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628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并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自2016年10月3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的租金人民币250,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扣件洗油费、扣件丢失螺杆螺帽费、顶杆洗油费、顶杆丢失螺帽费、装卸费等用费人民币14,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从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61.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413.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黔0628民初168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冻结并移送执行。并于2018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8)黔0628执保56号《执行裁定书》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里的存款人民币1,370,000.00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里的存款人民币1,370,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松桃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2018)黔0628执保56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款项予以扣划。将该扣划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避免可供执行财产流失、转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里的存款人民币373,424.26元(标的款人民币354,000.00元、利息人民币450.26元(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共计7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61.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本案执行费5,413.00元)。该扣划款额直接扣划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户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里的存款人民币1,370,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里的存款人民币996,575.7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