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破申25号
申请人: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淮安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朱永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万达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2月8日,本院对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反映,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7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贺伟,持股比例为100%。公司注。公司注册地址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万达中心楼**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20)苏081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万达门面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2日依法解除;二、被告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淮安万达广场万达中心楼301室、302室、303室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三、被告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的租金62088.41元、滞纳金3009元、律师服务费7385元,以及从2020年3月3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449.92元/日计算数额-2万元);四、驳回原告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0.5元,被告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77元。因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对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物品清空,物品现由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保管,此外暂未发现该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故执行部门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在本区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申请人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花苗审判员陈斌
审判员 孙 士 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