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1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9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85000元;二、原告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元,被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因被执行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预告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友创力天尚城28号楼商铺56-25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因上述项目正在建设中,暂无法处置。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续封,逾期不申请续封导致解封等不利后果要自行承担。
4、本院执行人员经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H×××××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悬赏查找该车辆。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续封,逾期不申请续封导致解封等不利后果要自行承担。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亦未取得实际效果。
6、本院已将案情进展情况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走访调查。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刘卫花
审 判 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