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恢5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20)苏0812破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宣告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1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商东雷
审判员 陈新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