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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231号
原告(案外人):**,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案外人):***,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被执行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柯山路29号(原城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严 欢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薛爱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封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