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4746号
原告: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东路4069号。
法定代表人:王邦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广,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立刚,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开发***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东方明珠花园17-104。
法定代表人:游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东,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开发***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彦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