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国栋家具商场、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5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州市国栋家具商场,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谭坊镇谭南村。

经营者:杨国栋,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孟,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东路4069号。

法定代表人:王邦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州市国栋家具商场(以下简称国栋商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国栋商场作为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华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华通公司则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解除了涉案合同并判令国栋商场返还华通公司货款,但该条款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应在合同生效以后至合同债务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行使。本案中,国栋商场已经加工完成了华通公司定作的50套消毒设备壳体的承揽工作,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解除涉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华通公司还主张其已与案外人另行履行了涉案合同,如因华通公司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一审法院还应向国栋商场释明可变更或增加相应诉讼请求,并进一步查明由此给承揽人国栋商场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确认责任承担问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法律适用错误,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州市国栋家具商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祝卫华

审判员  郭淑娟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