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岳普湖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执保2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东路4069号。
法定代表人:王邦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寿,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湖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县泰岳工业园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红雄,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解除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的(2019)新31财保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冻结措施的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70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外尔 · 麦图迪
审  判  员   麦麦提艾力·多勒昆
审  判  员   孙   延   军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邢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