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9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八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八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山东八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东八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八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2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山东八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360元,减半收取4468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八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姜 晓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