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1785号
原告:沈阳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15-3号(501)。
法定代表人:周直,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沈阳中一集团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沈阳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一集团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34元,减半收取18,067元,由原告沈阳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